标 题: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 | ||
---|---|---|---|
索 引 号: | 008702672/2024-10898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文 号: | 翠府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种类: | 命令 | 有效性: | 有效 |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2025年全区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宜宾市翠屏区辖区内的全部有林区域及林缘5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城镇绿化带除外。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将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林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施工作业。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进行严格管理。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炭、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区林业竹业局提交用火申请,经区林业竹业局报区政府依法审批同意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市林业竹业局意见,报经省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检查。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凡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排查整治和宣传教育
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仓库、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防灭火应急响应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各镇(街道)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镇(街道)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区领导包镇(街道)、镇(街道)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区公安分局、区林业竹业局等主管部门和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要严肃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划定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本命令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