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行政执法质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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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08702672/2024-08939 | 成文日期: | 2024-10-08 |
| 文 号: | 翠府办发〔2024〕79号 | 发布机构: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省、市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精神,推动行政执法部门树牢执法为民理念,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着力解决生硬执法、过度执法、重复执法、低效执法等突出问题,努力推进有温度、有力度、有精度的行政执法,持续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一)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厚植为民理念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强化宗旨意识放在首位,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罚没收入、数量不得同考核、考评直接或变相挂钩,切实防止逐利执法。要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体现“过罚相当”,避免“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发生。特别是针对个体商户、中小微企业等的处罚,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产生的危害后果等,科学确定处罚方式和处罚额度。(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三)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
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企执法活动,可能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调查取证时,应当充分考虑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探索运用信息化监管系统完成相关材料的传递和收集的,尽量减少开展现场调查。确需采取证据先行保存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的,应采取对企业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方式。对企业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确属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引导其依法申请办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不得随意扩大或任意牵连,有多种财产可供执行的,优先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涉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时,除法定必须公开外应当重点评估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商业机会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避免信息公开给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二、创新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
按照“谁执法、谁编制”原则,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单位的执法权力事项及法律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并及时公布和实行动态管理。“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于2025年2月底前完成本部门“四张清单”编制工作,并报区司法局备案。(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五)严格落实执法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
严格落实《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实际对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进行合理细化时,应当充分考虑一般法与特殊法之间的关系,综合考虑行政执法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符合公众合理期待。(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六)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各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适用现有裁量权基准导致行政执法行为显失公平、明显不符合常理常情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需调整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报请基准制定机关批准。(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七)注重柔性执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到执法关口前置、监管重心前移,积极推行柔性执法方式。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职责,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大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力度,引导和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实现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以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采用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严厉执法措施。(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八)规范实施罚款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规范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罚没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占用、挪用或拖欠。(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九)推行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
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原则,采取“条块结合”模式落实“综合查一次”联动行政检查机制,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行政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本系统对上、对下的统筹协调,系统内建立行政执法报备、审批机制,推动系统内行政检查上下联动,避免同一系统市级查了区级查、区级查了镇级查。在区域上以园区、镇(街道)为主体统筹本辖区的行政检查,对工业园区内的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检查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牵头单位,对工业园区外的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检查由市场主体属地镇、街道作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主动向牵头单位申报检查事项,牵头单位负责统筹梳理形成本区域内的“综合查一次”清单,参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区司法局组织分析检查清单事项的必要性,压减不必要的检查事项。(责任单位: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单位)
(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
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检查要重点聚焦群众关注热点、行业治理难点、中心工作重点、监管盲点等。要改进监管技术和手段,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为监管赋能,探索施行智慧监管、远程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模式。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除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可将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事先向检查对象通报,督促检查对象落实主体责任,自行整改纠正。(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十一)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级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三、健全行政执法纠错和监督机制
(十二)实施行政行为自我纠错机制
贯彻落实《宜宾市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办法》(宜法委发〔2024〕2号),行政相对人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反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有权监督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纠正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启动自我纠正审查程序。撤销或变更原行政执法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不能恢复或退还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运用协商、调解、分阶段执行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十三)强化对下指导监督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组织业务技能培训、案卷评查、执法案件指导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单位: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十四)发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作用
区司法局作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要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统计分析、案卷评查等方式,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经常性监督。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诉求沟通渠道,会同工商联设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及时处理市场主体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做好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建立合作机制部级试点工作,收集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满意度评价,及时对不当执法行为予以纠正。(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局、区工商联、区级其他行政执法部门)
(十五)注重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联动
区司法局要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监督。针对各领域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的复杂疑难、可能存在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经行政执法部门评估后提出,由区司法局召集,组织案件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建议,共同推动行政执法质效提升。区司法局要发挥工作统筹和协调监督作用,广泛收集市场主体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定期分析行政执法情况,每季度至少向区政府报告1次。(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级行政执法部门)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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