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籍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 ||
|---|---|---|---|
| 索 引 号: | 008702672/2025-03334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
| 文 号: | 翠府办发〔2025〕36号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 文件种类: | 通知 | 有效性: | |
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
《宜宾市翠屏区籍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7日
宜宾市翠屏区籍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各有关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积极进取、顽强拼搏,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争创佳绩,培养、输送更多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提升我区竞技体育综合实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以下简称大赛)是指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省运会7类比赛。
第三条奖励对象
(一)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翠屏区籍运动员(属翠屏区户籍,按正常程序输送到宜宾市、四川省及国家队的运动员)。
(二)获奖运动员的直接输送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承训单位、教练组。
第四条奖励办法
(一)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
1.获得奥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80万元/枚、40万元/枚、20万元/枚给予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组(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未获奖的参赛运动员奖励2.4万元,并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组(员)1万元。
2.获得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16万元/枚、8万元/枚、4万元/枚给予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组(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3.获得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按8万元/枚、6.4万元/枚、4万元/枚给予奖励,其专业启蒙教练组(员)的奖励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20%计奖。
4.运动员获奥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金、银、铜牌,对其输送单位按运动员奖励金额的30%计奖。
(二)省运会
此奖励标准针对四川省第十五届运动会宜宾市代表队翠屏区承训单位。
1.运动员。获得单项项目1—8名,分别按3.2万元、1.6万元、0.8万元、0.2万元、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0.04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双人单项项目按1.2倍计奖,4人及以上的多人单项项目(含团体项目)按1.5倍计奖。获得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1—8名分别按9.6万元、6.4万元、4万元、1.2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0.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奖励0.02万元;获得省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代表队,带队教练奖励0.05万元,每名运动员奖励0.01万元。
2.教练组。教练组按该项目所获得的奖金金额数予以奖励(主教练60%、助理教练30%、管理人员10%)。
第五条奖励程序
获奖人员、获奖名次按照相关竞赛规程规定和比赛成绩,由区教育体育局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所发奖励金含税收。
第七条参加残疾人运动会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群众性项目参加省运会、市运会有突出贡献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同一运动员在当年参加同一项目各级别比赛中所获名次成绩按最高级别比赛和最好成绩进行奖励,其余名次成绩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教育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有效期3年。

川公网安备 51150202000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