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做好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翠屏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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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涉农街道):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3151精神,现做好我区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规定:

(一)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社(村民小组)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填写《宜宾市翠屏区202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核实表》,经村、社(村民小组)按社(村民小组)审核公示无误后上报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区农业农村局。补贴面积的核定,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按照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农业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补充耕地等不给予补贴。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农(林、茶、桑)场、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四)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长年抛荒地”指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耕地。

三、补贴标准

由区政府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各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面积以及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的补贴面积计算确定。

四、资金管理

按照中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通过“一卡通”兑付;对任何

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针对2018“一卡通”审计和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以下事项

(一)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由其它部门、村集体或个人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补贴“一卡通”等。各镇(涉农街道)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资金支出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二)各地当年未使用完的补贴资金,以及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要及时划入专户管理,并在下年继续统筹安排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对长期失联户,因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不准确或缺失等原因无法兑付,镇村社通过多途径多渠道仍无法获得信息的,其补贴资金收回专户管理。各镇(涉农街道)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管理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与农户取得联系,做到外出人员返回后及时发放。

(四)代理金融机构兑付补贴资金时,必须要在“一卡通”上标明资金名称为“耕保补贴”。

(五)各镇(涉农街道)要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全封闭运行,严格执行补贴公示制度,接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发放补贴一致。

五、其他事项

根据2023年宜宾市翠屏区种粮农民收益保障专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以下事项:

(一)统计面积同时要摸清基础数据,认真核实农民的基本信息,包括社保卡号、姓名、户编号等基础数据,及时更改错误数据,避免在发放过程中因户名不符、卡号错误等基础数据有误导致发放失败的情况发生,同时避免向同一户编号中重复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已死亡的五保户从本年度补贴名单中及时删除,确保享受补贴名单信息的准确性。

(三)根据审计整改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区级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并及时共享到各镇(涉农街道),各镇(涉农街道)参照扣除因退耕还林、撂荒两年以上、征占地等变更的面积,精准确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面积,保障种粮农民收益。

附件:1.宜宾市翠屏区202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核实表

2.宜宾市翠屏区202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


宜宾市翠屏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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