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讲政策 清风暖民心】符合条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身份认定政策
开展符合条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身份认定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是抚恤优待工作的进一步创新和发展。翠屏区纪委监委联合翠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聚焦“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这一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要求,强监督、重保障、惠民生,相关政策。
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身份认定
申请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界定范围:
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1寸免冠照片2张;4.加盖档案保管部门鲜章的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或退伍证原件;5.申请人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审认定——公示5个工作日——建档立卡,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发放生活补助。
发放时间:
从申请人身份认定年满60周岁当月起逐月发放。
发放标准:
2024年标准为每服役一年每月发放57.34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身份认定
申请对象:
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界定范围:
农村或城镇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2寸免冠照片4张;4.加盖档案保管部门鲜章的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应具体指下列之一的军队医院证明复印件: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②驻边防、海岛等边远地区部队,按规定可以就近到地方医院治疗的,凭服役期间地方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地方医院原始病历)。③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④盖有服役期间驻地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医学鉴定,会审认定——公示5个工作日——建档立卡,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发放生活补助。
发放时间:
从申请人身份认定下月起逐月发放。
发放标准:
2024年标准为每月发放819.5元。
部分烈士子女生活补助身份认定
申请对象:
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界定范围: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书面申请;4.《烈士证明书》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5.城镇户籍的另须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审认定——公示5个工作日——建档立卡,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发放生活补助。
发放时间:
从申请人身份认定下月起逐月发放。
发放标准:
2024年标准为每月发放690元。
烈士遗属定期抚恤身份认定
申请对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界定范围: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2寸红底免冠照片3张;4.申请人与烈士的关系证明材料;5.父母(抚养人)、配偶未达法定供养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需提供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身体病残的需提供经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无劳动能力证明;6.子女超过18周岁需提供正在上学的就学证明(提供符合有关规定情形)或身体病残经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无劳动能力证明;7.《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相关批复文件;8.其他有关资料(城镇户籍的,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证明)。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审认定——公示5个工作日——建档立卡,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发放抚恤金。
发放时间:
从申请人身份认定下月起逐月发放。
发放标准:
2024年标准为每月发放3290.83元。
退役军人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申请对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评人员不受负伤、诊断和鉴定的时间限制。
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2寸红底免冠便装照片4张4.加盖档案保管部门鲜章的《入伍登记表》、《退役登记表》复印件;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评残公函;6.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提供的所有档案记载和原始医疗证明应由档案保管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新鲜印章。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提供的档案材料或原始医疗病历进行查实,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鲜章)。 “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所作出的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①属于职业病申请补办评残的,须有服役期间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档案记载或者诊断为职业病的原始医疗证明;必要时须有入伍前和退役后未从事相关粉尘作业的社会调查笔录,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调查笔录形成调查报告;②属于放射性职业疾病申请补办评残的,须有在军队认定的参试部队服役的档案记载和近期就诊病历;③属于医疗事故致残申请补办评残的,须有服役期间军队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档案记载和原始医疗证明应由档案保管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新鲜印章。申请人须签署授权书,授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对其提供材料进行查实。7.其他有关材料(按《补评残文件目录》提供)。
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初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医学鉴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审评定——公示5个工作日——建档立卡,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发放抚恤金。
发放时间:
从申请人身份认定下月起逐月发放。
发放标准:
2024年标准详询区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
联系电话:0831—8208863(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以上政策由翠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有事找纪检,您呼我必应。如对相关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存在疑问,可就近向镇(街道)纪检组织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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