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屏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宜宾市翠屏区医疗保障局的政府信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宜宾市翠屏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法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一)公开内容
1.宜宾市翠屏区医疗保障局领导及分工,宜宾市翠屏区医疗保障局工作机构设置、主要职责;
2.宜宾市翠屏区医疗保障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宜宾市翠屏区医疗保障局工作报告、重要会议和领导出席重要政务活动等信息;
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5.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
6.涉及医疗保障领域的重大行政法规、政策的背景介绍、重点说明、相关文件及问题解答;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三江翠屏”APP及微信公众号;
3.其他:广播、电视、报刊等。
4.本机关在办公场所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期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宜宾市翠屏区医疗保障局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宜宾市翠屏区医疗保障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申请人可登录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机构职能”查询了解宜宾市翠屏区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等信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按照相关程序向宜宾市翠屏区医疗保障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受理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宜宾市翠屏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宜宾市翠屏区医疗保障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宜宾市翠屏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三)申请方式
1.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宜宾市翠屏区医疗保障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当面递交申请。
办公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东山路25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09:00-12:00,14:00-18:00 ;
联系电话:0831—5969618。
2.信函提交。申请人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邮寄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东山路25号。
联系电话:0831—5969618;邮编:644000。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宜宾市翠屏区医疗保障局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四)申请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及时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可先通过前述公开渠道查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询不到所需信息再提交申请。涉及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等事项的,可通过区长信箱、12345市民服务平台以及纪检举报等专门渠道提交相关事项或反映情况。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也可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办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本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需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根据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5.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2号)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救济
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宜宾市翠屏区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川公网安备 51150202000137号